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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过户是保障与平衡民办高校各方权益的根本基础
作者:不详 来源: 时间:2008-7-5 19:53:42

之所以有人这么强烈反对资产过户,是因为他们的既得利益受到挑战。问题是,这个既得利益是不是合法利益?25号令强调的是:民办高校举办者应该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出资。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建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也就是说,要求过户到民办高校名下的资产本来就是民办高校应有的财产,这其中包括举办者申办学校时承诺的出资部分。这样的规定不是首次出现,而是早已有之。但是由于过去教育行政部门督促不及时和监管不力,加上一些民办学校不自觉,所以这些本应该在学校名下的财产还仍然在举办者名下,没有按时过户,也就是出资不到位、出资不实,更有甚者把应该由学校财务收取的学费等学校收入转移到举办者(组织或个人)名下,由举办者来掌握和支配。所谓的既得利益就是这样产生的!这不是合法的利益,是对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侵害。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等于举办者的所有权,更不是私有财产,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权益享有者除了举办者还包括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工,学生缴了费、教职工付出了劳动,他们在学校财产权中应该享有正当权益。
    试想,你去注册一个企业,资金不到位,工商部门是不会发给你执照的。对于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金的,刑法还专门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目的就是在于保护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教育部要求过户的资产本来就应该在学校户头上,而且全国多数民办高校在教育部25号令发布前早已过户了,学校资产在规范地运作,那么那些应该过户而没过户的学校举办者应履行的义务没有履行,却还振振有词,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这个问题本不应该在进行讨论,必要的资产是一个民办学校存在的基本底限。不过户就形同投资不到位,这样的学校应该由政府出面撤销,而不是举办者要不要做下去的问题。
    教育部25号令在起草过程中曾征求过我的意见,对其中有些规定我也是持保留态度的。但对资产过户这一条我是非常支持的,在我接触的民办高校中,像北京城市学院、培黎职业学院、经贸职业学院等一大批京内外民办高校都是很规范地管理学校资产,无论是土地、房屋这些大宗不动产,还是一桌一椅这些小物件,只要是学校的,都在学校名下。教育部重申这一规定,而且是限期完成,也是“有感而发”,是针对少数民办高校出现的问题专门做出的。近些年来,陆续出现一些民办高校负责人卷款潜逃或破产倒闭情况,出了乱子政府被迫接手,清查结果往往是学校名下除了债务处一无所有,注册学校时投入的资金根本没有转帐到学校财务,土地、校舍及教学设备设施都不在学校名下,安置学生、补发拖欠的教职工工资的资金都无法落实,权益无从保障,最后往往是政府用公共财政经费“买单”。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基建工程合同、食堂、商店等承包合同形成了大量债务,建筑商、承包者在法庭上被判胜诉,但面对空壳学校,法院也无法执行。除了恶性事件所暴露出的问题外,因资产不在学校户头下而导致的民办高校资产流失、产权纠纷等问题也时有发生。无论是根据《民法通则》还是今年颁布的《物权法》,办理资产转移登记(资产过户)都是学校法人财产权的形式要件,而且是必不可少的权属法律证明,所以完成资产过户是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的必要措施,是保障与平衡民办高校中各方利益的根本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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